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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淮阴区“王 恒 旺、蒋辉、倪前锋等人案件”中院何时开庭?是在十八大之前还是十八大之后呢?询问人:郑媛 电话:18762551138
刑 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恒 旺,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生,身份证号:320821196711216199,大学文化,中gong dang员。 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新苏北市场安置楼2-508室,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2012)淮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0)淮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和第二项判决,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系贵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在重审程序中,本应当充分分析、判断案件的全部证据,全面分析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的意见,详细阐述予以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但是令上诉人失望的是,原审法院几乎就是将原来的一审判决书简单地进行复制,没有对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任何分析、说理和判断,给出令人信服的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有罪。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如此公然践踏法律的尊严深感痛心疾首,不得不再次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能够再次秉持公平正义,认真、细致地分析判断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上诉人、辩护人以及人民群众提交的上诉人无罪证据,依法公正判决上诉人无罪,还法律以尊严,真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淮阴区纪委和检察院违反党纪国法的可怕后果,就是纪委和检察院的侦办人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得不无视大量的上诉人无罪证据,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想方设法证明上诉人有罪!而前面所阐述的本案长达一年多发生的种种客观事实,毫无疑问充分印证了这一点:长期非法拘禁上诉人、拒绝同意播放上诉人无罪的录音录像、非法拘禁证人、违法强制证人出庭等等,违法行为不胜枚举! 此外,根据上诉人了解的信息,在非常简陋的淮阴区北郊宾馆办案的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为了查处所谓的二十二万的受贿案件,办案人员共花掉了老百姓大约二十二万纳税钱!到底谁才是真正的腐败分子?我想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心中都有一杆秤!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上诉人恳请审判人员能够真正站在维护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高度,公正审判!唯其如此,则党幸甚!社会主义幸甚!上诉人幸甚!淮安司 法幸甚!法律幸甚! 此致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恒 旺 日期:2012年8月26日 更多详情上网百度:“王 恒 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