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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了之 发表于 2013-9-14 1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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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民日益剧增,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和非法敛财现象较为突出,侵害民权,危害社会。为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犯罪,9月9日,两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9月10日起施行。
    作为网民,应当了解《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做到心中有数,才能远离犯罪。《解释》核心内容如下: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入刑: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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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北斗 发表于 2013-9-15 1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须认清形势,不诽谤他人,同时,不讹传、不信口开河。
左手吃饭 发表于 2013-9-16 10: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网络言论自由须建立在对社会、对他人高度负责的基础上,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沉甸甸的幸福 发表于 2013-9-16 18: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一路有你 发表于 2013-9-21 20: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起码做人的原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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